(2015)黄民初字第7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振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32号原告徐振,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军,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振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振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