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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振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32号原告徐振,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军,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振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振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