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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杨振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杨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鼓岭村东。负责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振德。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07)北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振德电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435.32元(未含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人民币385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该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2007)北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兴审判员  李建威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卓勇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托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