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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玄素兰与杨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素兰,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玄素兰,女,身份证号×××,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黎明村35号。被执行人杨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1号公寓10号门市。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73号玄素兰与杨春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元,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玄素兰与被执行人杨春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杨春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