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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李公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第三村民小组,李公道,新野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告李公道(曾用名李功道),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野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组织机构代码:396677631。法定代表人曹小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敏,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李公道、第三人新野县创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新野县五星镇魏楼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王坤亚人民陪审员  姚庆伟人民陪审员  高国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孝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