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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与孟×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890号原告刘×,女,193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孟×1,女,1960年7月5日出生。被告兼孟×1委托代理人孟×2,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孟×1、孟×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兼孟×1委托代理人孟×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与孟×3系夫妻关系,育有孟×1、孟×2两个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孟×3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2005年12月16日,孟×3去世。孟×3去世前曾经表示若孟×3先去世,那么涉案房屋由我单独继承。现我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由我继承,归我所有。被告孟×1、孟×2辩称,同意刘×单独继承涉案房屋。经审理查明:刘×与孟×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孟×1、孟×2两个子女。2005年12月16日,孟×3去世。孟×3的父母先于孟×3去世。孟×3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3与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危改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后,孟×3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刘×主张单独继承涉案房屋,确认该房屋归刘×所有。孟×1、孟×2同意刘×上述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相应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孟×3去世前未留下遗嘱,故孟×3去世后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孟×3、刘×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刘×所有,其余的为孟×3遗产,由孟×3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刘×要求单独继承孟×3全部遗产,孟×1、孟×2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屋归刘×所有。二、孟×1、孟×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刘×名下。受理费64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