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柴根成与刘国胜、李万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住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柴根成,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胜,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万根,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柴根成因与被申请人刘国胜、李万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住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柴根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柴根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