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文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咏,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静。委托代理人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文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江涛代理审判员 潘 冲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