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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倍佳骏业通讯有限公司与吴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倍佳骏业通讯有限公司,吴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40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倍佳骏业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万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帅。成都市倍佳骏业通讯有限公司与吴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市倍佳骏业通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933元,执行费21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帅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倍佳骏业通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