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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与商秀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商秀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西环路泥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商秀清,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诉商秀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向东审判员  苗 丹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