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碎琴与吴碎琴、蓝友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碎琴,蓝友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杰。委托代理人:林欣榆,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碎琴。被告:蓝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新华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碎琴、蓝友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22元,减半收取4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东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