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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已、马某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已,马某庚(原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马某甲,男,192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乙(原告长子),男,57岁,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丙(原告三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丁(原告长女),女,年龄不详,汉族,退休工人。被告马某戊(原告次女),女,年龄不详,汉族,退休工人。被告马某已(原告三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红旗村。被告马某庚(原告四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已、马某庚赡养纠纷一案,原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壹佰元),减半收取50.00元(伍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