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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明、张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高明,张海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被告张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张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王舟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