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异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智瑞雪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字第71号案外人谭智瑞。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被执行人宣化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新。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新。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化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谭智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谭智瑞称,2007年8月30日,我购买了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宣化区仝家街一号院皇城世纪园小区一期12号楼4单元201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并提供了购买商品房等相关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化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3日,张贴了查封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宣化区仝家街一号院皇城世纪园小区一期12号楼的公告,其中包括谭智瑞主张其购买的12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另查明,2007年8月30日,谭智瑞与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宣化区仝家街一号院皇城世纪园小区一期12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冯记坡唐福前刘喜运二o-百年再闰十一日本院认为,从形式上审查,谭智瑞购买了位于宣化区仝家街一号院皇城世纪园小区一期12号楼4单元201房屋,购买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无证据证明谭智瑞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案外人谭智瑞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宣化区仝家街一号院皇城世纪园小区一期12号楼4单元201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员赵芙琳执行员梁金前执行员黄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施玉林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