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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雪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