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雪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