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执民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金贵与赖龙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金贵,赖龙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叶金贵。被执行人:赖龙一。申请执行人叶金贵与被执行人赖龙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31日,叶金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赖龙一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尚需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7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800元、执行费98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