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爱莲与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莲,尹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97号原告:李爱莲。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尹建军。原告李爱莲为与被告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尹建军于2014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主张权利拒不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据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建军归还原告李爱莲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尹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建军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