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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西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44号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3号楼420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小寨街1号。委托代理人马振军,男,回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西峡县。法定代表人孙起鹏,该县县长。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代理审判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