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秀香与吴伟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香,吴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梁秀香。被执行人吴伟立。本院在执行关于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