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符环杰、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环杰,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环杰,曾用名符志龙,绰号“环杰”,男,汉族。被告人符环杰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环杰、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符环杰、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清明节前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符环杰联系购买毒品氯胺酮10克,经电话协商约定在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一线天网吧门口附近,符环杰以每克4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10克,并收取周某某毒资400元人民币。2、2015年4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路52号门前附近路段处,将从符环杰处购买并吸食剩下的毒品氯胺酮出售给梁某某,并收取其毒资100元人民币。二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梁某某身上缴获一包氯胺酮,从���告人周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台。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1.08克,检见氯胺酮成份。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及在其配合下于2015年4月10月1时许,在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一线天网吧附近抓获被告人符环杰,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台。另查明,被告人符环杰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符环杰、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通讯记录,毒品移交清单,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61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符环杰、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环杰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环杰、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符环杰抓捕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符环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环杰、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环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毒品氯胺酮1.08克、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金色Iphone6Plus手机及黑���Iphone4手机各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