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付建华、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丽水市林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华,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丽水市林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735号原告:付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洁茹。被告: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习之。被告:丽水市林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华与被告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丽水市林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10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付建华负担。审 判 员 金陈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