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立祥与周佃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祥,周佃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803号原告朱立祥。被告周佃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祥诉被告周佃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立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佃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立祥撤回对周佃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朱立祥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