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磊与范章保、王时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范章保,王时生,郝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97号申请人王磊。被执行人范章保。被执行人王时生。被执行人郝广举,申请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范章保、王时生、郝广举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增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