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凤珍与吴江凯达化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珍,吴江凯达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吴凤珍。被告吴江凯达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美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珍与被告吴江凯达化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凤珍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