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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斌枫与韩阳、谢启凤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斌枫,韩阳,谢启凤,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李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1-2号申请执行人:谢斌枫。被执行人:韩阳。被执行人:谢启凤。被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璐璐。原告谢斌枫与被告韩阳、谢启凤、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李璐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斌枫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韩阳、谢启凤返还谢斌枫担保代偿款4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3668元;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李璐璐分别对韩阳、谢启凤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并分别对案件受理费中的917元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7月15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1-1号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谢启凤银行存款2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返还被执行人谢启凤生活费6000元,同意被执行人谢启凤每月支付执行款1000元。8月11日,被执行人谢启凤支付执行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5000元。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社区环城东路215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将另案处置。本院依职权调查了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阳、谢启凤、李建军、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李璐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彪执行员  何贤鹏执行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件与代书记员邵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