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荷菊、黄亚素等与蓝如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荷菊,黄亚素,王松,蓝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柳荷菊。申请执行人黄亚素。申请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蓝如勇。申请执行人柳荷菊、黄亚素、王松女与被执行人蓝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荷菊、黄亚素、王松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蓝如勇名下房产已被依法查封,现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6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