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巫瑞武与张运成、巫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79号原告巫瑞武,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被告张运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巫扬华,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瑞武与被告张运成、巫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巫瑞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8448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巫瑞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运成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房产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巫胜蓝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化县某房产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董少明人民陪审员江山人民陪审员李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陈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