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兵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00007号罪犯陈兵,原系泰兴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后退养在家)。本院于2007年10月10作出(2007)泰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伍万元。2014年10月31日,罪犯陈兵经本院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罪犯陈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本院受理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庭审进行了监督,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泰中法鉴审字第03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确认,罪犯陈兵患有××、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糖尿病、腹腔转移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范围》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其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范围》所列××,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其所患××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本院认为,罪犯陈兵年老多病,且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范围》所列××,且经征询泰兴市司法局和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和不良影响,故对该犯可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罪犯陈兵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陈兵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