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与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刘士道。委托代理人彭彩明,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住址: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龙素珍。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茂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