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健与孟红燕、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孟红燕,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郇彦磊,郇彦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85-1号原告冯健。被告孟红燕。被告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号。负责人郎霞,经理。被告郇彦磊。被告郇彦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孟红燕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和被告郇彦磊驾驶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孟红燕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和扣押被告郇彦磊驾驶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