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XX与安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安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68号原告贾XX,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安X,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对被告安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