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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余宏莲与张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宏莲,张波,万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余宏莲,女,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万直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宏莲与被执行人张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礼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