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伍君与刘洪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君,刘洪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伍君。申请执行人刘洪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君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洪汉仅有一套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288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萍审 判 员 龙飞代理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