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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伍君与刘洪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君,刘洪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伍君。申请执行人刘洪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君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洪汉仅有一套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288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萍审 判 员  龙飞代理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