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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小珊与任国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男,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男,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被告继母之子。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母亲遭遇车祸,因母亲的治疗以及带小孩等原因,被告与我父亲发生激烈冲突纠纷后离家出走,既不联系,也不归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与岳父发生冲突的原因,是岳父说我挣不了大钱,让我从家里滚出去,且不让我在家里做饭吃,我只好到亲戚家找饭吃,在亲戚家吃饭时被岳父打骂,我才离家出走。2013年离家外出打工谋生,并非有家不回,而是有家不能回。现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双方自愿在阆中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2008年、2009年,原告在家生、养小孩,被告每年外出务工,年底回家。2009年底,双方外出在广东省务工。2012年原告母亲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间,被告在家带小孩,未能按时到学校接回,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的父亲打了被告两耳光。纠纷后,被告外出务工期间未与原告联系,原告遂于2015年5月15日起诉来院,提出离婚请求。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证明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父亲关系也较好。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负气外出务工,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