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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强犯受贿罪、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24号罪犯徐强,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赃款14.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1月6日经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兰选清、吴高锋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郭勇、陈星辰、罪犯徐强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徐强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