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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玉花与韩银花、代全林、白占山、刘桂荣、李桂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花被执行人韩银花被执行人代全林被执行人白占山被执行人刘桂荣被执行人李桂兰陈玉花申请执行韩银花、代全林、白占山、刘桂荣、李桂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前执字第4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桂兰已给付案件款37000.00元,被执行人韩银花已给付案件款11788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代全林、白占山、刘桂荣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代全林、白占山、刘桂荣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陈玉花未受偿金额为144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9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