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州市腾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惠婕、范礼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腾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刘惠婕,范礼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深州市腾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全。被告:刘惠婕。被告:范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腾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惠婕、范礼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惠婕、范礼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惠婕、范礼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共1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