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1单元10楼,机构代码证号14292494-6。法定代表人韩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李正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