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志梅、杨洪平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平,郑志梅,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57号原告:杨洪平,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郑志梅,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平、郑志梅与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洪平、郑志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