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24-1号申请人:石某,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石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名下存款。本院认为,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支取或设定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