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连国与王德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国,王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980-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国。被执行人王德国,(现服刑期间)。本院(2013)聊东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国应承担赔偿款50458.39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债务50458.3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德国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东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