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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青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青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217号被告人王青海,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7年9月1日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青海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海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7月13日-14日,被告人王青海从瑞丽市非法出境至缅甸,以八万余元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8块,之后携带毒品非法入境,雇佣李某某(未被批准逮捕)驾驶摩托车送其前往瑞丽市。7月14日11时35分,王青海携带毒品乘坐摩托车途经瑞丽市一中初中部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青海丢弃在路边的一个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835克。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民警从王青海丢弃的包内查获的毒品、手机、银行卡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香和李某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和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王青海归案后,对其前往境外缅甸,以人民币8.6万元的价格购得8块毒品,非法走私入境后运输途中被抓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非法出入境地点、丢弃挎包地点进行了指认。此外,卷内尚有抓获经过材料等证实民警抓获王青海并从其丢弃的挎包中查获毒品的事实;户籍证明和前科判决书等证实王青海的身份情况以及其曾两次被判刑的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海无视国法,前往境外购买毒品,并将毒品走私入境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王青海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其因实施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青海归案后,对本人犯罪事实能作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一初字第31号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青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尹红兵代理审判员  余姗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显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