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三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夏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