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39号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苦竹林。组织机构代码:69656407-3。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开林,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重庆久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