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少宣申请执行刘万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宣,刘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宣,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刘万青,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少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青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