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骆某乙和唐某乙、向某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的中建四局工地宿舍追讨生活费。期间,被害人等与被告人苏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打斗。致使被害人骆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已赔偿被害人骆某乙人民币5795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骆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唐某乙、徐某乙、艾某乙、徐某丙、周某、税某华、钟某乙、赵某、向某、邓某乙、何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苏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