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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337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居民。被执行人高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4)沭民初字第03669号民事判决,但胡某并非上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杨光阳执行员 陈东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祖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