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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王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