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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红与娄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娄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娄吉安,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娄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娄吉安在法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中12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