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