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