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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凌扣娟与张林、张桂贤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73号原告王守珍,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王海村东郢队23号。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伟凤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5555号—A座1号。法定代表人张冬睿,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峥嵘,男,上海伟凤针织品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珍诉被告上海伟凤针织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规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